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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三章 科考(2/2)

第三,明清时期科举制度的变化。明清时期实行八取士,以四书五经的文句命题,解释以朱熹的集注为依据,文章格式为八文,不能随意发挥。八取士的实质是一文化专制制度,它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严重地阻碍了文化科学的发展,是造成近代中国科学技术落后于西方的重要原因。清末戊戌变法曾改革科举制,废八,改试策论。科举制在中国古代选官史上存在了近一千三百年,直到1905年才被废除。

在官僚系统中,地方官员,无论是临民之官,还是封疆大吏,如何选用,事关统治基的稳固与否,受到历代统治者重视。纵观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之演,地方官的选用,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秦汉至隋唐以前,地方官选任以察举和荐举为主,以“贤能”为标准,地方权力较大。从选上看:在先秦时,实行乡里举荐的制度,在血缘与地缘政治相结合的情况下,基层举荐实际上“荐人唯亲”的框框。

从任用上看:从秦代起地方上长史一级的官员就要由中央任命,以后历代一直延续,秦汉地方层级分郡、县两级制,地方主官,都由中央下派,郡守如此,县令也如此。但同时也规定,地方长官有自辟僚属的权力,郡守、县令都可以在自己所辖的区域内选择任用官员。)

科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的明显区别是选官吏不再以家族名望而是以考试成绩为依据,选官的权力不在地方而是收归中央。科举制的创立是封建选官制的一大步:它抑制了门阀世族势力,扩大了官吏来源,实质上反映了隋唐时期阶级关系的变化;提了官员的文化素质,有利于政治的清明;大大加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

魏晋以后实行九品中正制,选推荐的权力不再由地方官,而是由朝廷统一任命“中正”官,专门负责举士选才。这些中正官担任本籍州郡的大小“中正”,由他们把地方人才划分为九个等级,上报给中央,由中央任用。中正官评价人才的标准包括了察举制度所规定的内容,还增加了“家世”和“才实”等条目,注重品德与能力相结合,比汉代较为完善,一时间“儒雅并”,起到一定积极的效果。但此制度也存在缺陷:一是选官的人,即“中正”官,多为本地的豪族大家所把持;二是选标准多以家世为重,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选才结果,阻了寒素人才仕。